师德师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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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德师风

    海南大学师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2022年04月28日 09: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海南大学师德师风建设,加强对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的监察监督,强化师德考评,打造一支师德高尚、适应新时代要求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服务世界一流学科人才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2011 11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 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教师(201816号)与 《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 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师德师风体现于教师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全育人”的全过程。

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师德考核是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职务)评聘、导师遴选、考核评价、评奖评优、专家人才推荐等事项的首要内容。

第三条 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适用于海南大学所有教师(含教辅人员、管理人员)。


第四条 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实施过程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并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

第五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在学校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负责所在单位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负面清单

第六条 教师不得有如下师德禁止行为:.

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的利益和声誉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报告会、研讨会、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和不当言论,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 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6. 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以及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7. 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8. 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 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 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11. 在课堂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等。

.12.其他有损高校教师师德师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社会网络舆情危机的行为。

第三章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是负面清单情况的受理单位,是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工会等相关部门为审核单位。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成立调查小组并开展调查取证,同时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包括涉及的师德失范行为要点、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调查结论等),且在无定论前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2. 调查核实结束,受理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属于情节轻微的,由受理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并执行处理决定;属于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情况的,由受理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受理单位同时将取证事实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3. 党委教师工作部联合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教务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工会等部门对调查核实取证事实和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属于情节轻微的除外),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

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纪委办公室提出党纪处分意见。

属于学术范围的,征求校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4. 学校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组织讨论研究并批准处理意见,或视案件严重程度,根据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5. 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执行处理决定。

6. 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7. 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复核和答复。

第八条 对教师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气

对实施负面清单所列举行为的教师,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学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参照其规定执行):

1. 情节轻微的,书面检查、约谈,取消当年度的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工资晋升、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限制当年度的招生名额;教师发表错误观点或不当言论,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确属情节轻微的,还应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上课并予反省。

2.情节较轻但影响较大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取消2年的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工资晋升、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停止招生资格;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暂停一年教学工作。

3. 情节较重或影响重大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取消3年的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岗位聘用、工资晋升、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取消导师招生资格;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是中共党员的,还要给予党纪处分。

4. 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报请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5. 涉嫌违法犯罪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各二级单位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职责,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

对二级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放任自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 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 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 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 已作出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 多次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 其它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依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应写明举报人本人的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以及联系地址,写明被举报人姓名、失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失范行为的基本情况等,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经由匿名举报、媒体披露等反映的涉及我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线索,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可视情节适时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提出的时间原则上应在师德失范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之内。

第十二条 对教师作出处分或处理之前,应当告知教师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教师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调查工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学校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调查时限。

第十四条 涉事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记录的,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第十五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教师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教师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十六条 查人员、审核人员以及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成员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一)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调查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位法有冲突的,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海南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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