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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关于选拔2006-2007学年度国家公派出国长期任教汉语教师的通知

    2006年04月13日 11:11

关于选拔2006-2007学年度国家公派出国长期任教汉语教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转发国家对外汉语教学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选拔2006-2007学年度国家公派出国长期任教汉语教师的通知》,请做好该通知的宣传及组织报名工作,学校截止材料报送日期为2006年4月17日。关于该通知的具体申报事宜请根据通知内容直接向国家汉办师资处咨询。 外事侨务处 2006年4月12日 关于选拔2006-2007学年度国家公派出国长期任教汉语教师的通知 为促进世界各地的汉语教学,弘扬中华文化,推动中外教育文化交流,我办现开始进行2006-2007学年度国家公派出国长期任教汉语教师选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对外汉语教学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身体、心理健康;外语为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俄语、葡萄牙语的教师,年龄可放宽至58周岁(含); 3、具有两年以上高校或中学教龄、并正从事对外汉语、中文、外语、历史、哲学、教育等专业教学的学校在编教师及从事教学工作的普通话测试员; 4、普通话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含)水平; 5、能较熟练地使用外语进行日常生活和工作沟通; 6、具有较好的适应能力和交际沟通能力; 7、符合国外聘方的要求(详见《2006-2007学年度国家公派出国长期任教汉语教师岗位一览表》); 8、《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证书(高级)》(原《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不作为必备条件,具有证书的教师请在材料报送时附上以作参考。 二、选拔程序 1、报送材料: (1)《国家公派出国长期任教汉语教师申请表》(可在国家汉办网站上下载)。填表时,请务必明确志愿,并注明如被安排赴志愿以外国家任教是否服从分配,如不填写,则按服从分配对待;单位审批意见栏,必须有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和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2)其他附报材料: 1〉主要研究成果; 2〉单位鉴定,包括:政治态度和思想品德、汉语教学工作经历和教学效果、对外交往能力及遵守外事纪律情况; 3〉本单位专家或业务负责人推荐信一份。 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06年4月20日。地方院校及中学的教师申请材料须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汇总后统一推荐并寄发国家汉办师资处;直属院校的教师申请材料由所在学校汇总后统一推荐并寄发。 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乙56号方圆大厦17层 邮编:100044 2、初选 国家汉办办将组织专家对申报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人选参加复试。未被通知参加复试者即未通过初选。 3、复试 经初选合格者将由国家汉办组织专家进行复试,从中择优确定录取人选。 复试分为外语水平、综合能力、专业技能三个方面。复试预计于4月底举行。参加复试人员名单及复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将于4月25日前在国家汉办网站上公布,请注意查询。网址:www.hanban.edu.cn 4、录取 录取名单由教育部公布,被录取的人员在派出前还须参加由国家汉办组织的派出前集训,集训时间另行通知。 三、出国教师待遇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05年9月12日)执行。主要待遇如下: (1)工资(单位:美元/月) 级别 职 别 工资标准 一级 教授、研究员 1300 二级 副教授、副研究员 1200 三级 讲师、助理研究员 1100 四级 助教、实习研究员 1050 (2)艰苦地区补贴(单位:美元/月) 地区类别 补贴标准 一类 无 二类 100 三类 200 四类 320 五类 450 六类 550 (3)交通补贴: 一类、二类地区:每人每月200美元 三类以上地区:每人每月400美元 (4)一次性工作安置费:3000美元 注:任期不足两年按月计算。 四、注意事项 1、工作期限 教师在外工作期限原则上为两学年或根据双边协议规定的期限确定。如国外单位确有延聘要求,国家汉办将征询教师所在单位意见,决定是否同意延期。若教师在外工作不称职,则可能缩短其任期。 2、录取资格有效期 被正式录取为国家公派汉语教师后,不得无故放弃,否则将取消教师本人申报资格三年。如对外推荐后未被国外聘用或因客观原因未能派出,将保留派出资格至2008年选拔工作开始前,其间如国外有新的需求,国家汉办在征求本人意见后,继续向国外推荐。 上述各项事宜由国家汉办师资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2006-2007学年度国家公派出国长期任教汉语教师岗位一览表》 附件二:《国家公派出国长期任教汉语教师申请表》(可复印使用) 国家对外汉语教学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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