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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新海校办[2007]5号)

新海校办[2007]5号

(2007年10月20印发)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全面贯彻实施教育部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切实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学校决定成立海南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为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职责范围,进一步加快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步伐,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本专科教育教学工作进行规划、咨询、指导、审议和监督,并研究、决定学校本专科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组织构成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等教学管理部门领导,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授学者以及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3人,由教务处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与人事处处长担任。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校长聘任制,任期4年。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以下设若干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委员会各项日常工作。设秘书长1人,由教务处1名副处长兼任,秘书处成员由教务处有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或调整的,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拟变动或调整人员名单,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参加的主任会议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三、职责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部门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紧密围绕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管理与改革、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实施审查、监督、指导与管理,并进行专题调查研究,为学校科学决策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

1.对学校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审议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审查、监督各教学单位专业课程的教学质量;审议新建专业的申报计划;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

3.审议学校课程建设与发展规划;负责校级优秀课程和校级精品课程的评选与复查工作;负责省级(含省级)以上精品课程的推荐工作。

第十二条 教材建设

1.审定学校自编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出版计划,审批教材建设资金使用计划。

2.对于自编教材的选用进行审议。

3.指导有关教学科研人员主编或参编各类规划教材(含国家级、省部级和学校规划教材)。

4.对教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性意见。

第十三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

1.对学校教学工作方面的重要管理制度进行审议。

2.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制(修)订各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建议,研究制定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教学研究与改革

1.审议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立项,对成果进行验收评价。

2.审议各类校级教学奖项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评审学校教学成果奖及其它教学奖项。

3.评审推荐报送省级(含省级)以上各类教学奖项。

4.审议学校教学改革方案,并对改革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指导,对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价和研究,为学校决策机构提供科学的分析和判断。

第十五条 监督和指导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和分析。

第十六条 开展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十七条 审定学校的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建设规划。

第十八条 承担学校指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组织活动与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专题研究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各成员每学期要深入教学第一线,针对若干门课程进行调查研究,每学期至少一次到有关系、教研室直接听取师生意见,以取得准确的信息反馈。

第二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决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委员总数的2/3(含2/3)以上委员参加投票方为有效,赞成票超过参加会议的委员投票总票数的1/2(含1/2)方为通过;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审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二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议题涉及的相关利益人应自行回避,不得参与会议讨论与表决。必要时,可以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定回避。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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