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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教学工作规程(海大办[2008]62号)

海大办[2008]62号

(2008年9月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工作,明确各个教学环节中的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学工作。

第二条 教学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教务处作为学校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教学工作的组织、规划、协调和监督;各学院(部)负责本部门教学工作的实施、管理和建设;学院(部)按专业(或课程群)组建的系(教研室),负责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及其他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对本系(教研室)师资的培养提高提出建议,安排教师的教学工作任务等。

第三条 教师在整个教学活动起重要的主导作用,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直接关系着学校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的质量。广大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树立严谨的教风,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及其他工作任务,并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等学术活动。在教学实践中,应注意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章 教学资格认定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教师上岗前须经过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经我校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五条 经确认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所开设的课程必须为其所学专业(学科)的主干(专业)课程。

第二节 新任课教师资格的确认

第六条 处于见习期的教师原则上不得担任本专科必修课程的主讲教师。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学院(部)提议,由教务处审核后,可以担任。见习期的教师由教研室(系)主任为其指定一名指导教师,必须旁听指导教师至少一门必修课程,并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辅导、答疑、上讨论课,参与指导实验实习和批改作业等,或者讲授指导教师所授课程的部分章节。

第七条 初次任课教师必须对拟开课程各个环节内容有较深入的钻研,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该课程的教学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其它中外文参考资料。

第八条 初次任课教师应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并写出拟开课程全部讲稿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九条 初次任课教师在开课前经所在教研室(系)确认具备上述条件者,要进行试讲(实验预演),试讲由所在教研室(系)组织,有关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试讲合格后填写《海南大学新开课教师申报表》,报教务处备案后方能上课。

第十条 具有非教学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中级)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相关教研室(系)推荐,学院(部)同意,并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报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可以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

第三节 教师新开课程任课资格的审定

第十一条 教师新开课程指教师开设其所学专业(学科)主干(专业)课程以外的本专业课程或相近专业的课程。

第十二条 教师对新开课内容作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发表过有一定影响的论文,或开过效果较好的讲座。

第十三条 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及学生参考书,编出较详尽的讲课提纲。

第十四条 由拟开设课程所在教研室(系)组织同行教师听拟任课教师试讲,经评议认为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达到上述条件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拟开设课程所在教研室(系)提出申请,并填写《海南大学教师新开课程申报表》,经教研室(系)主任同意,学院(部)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报表连同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查批准。

第三章 教学行为规范

第一节 教师教学职责

第十六条 负责或参与制订所任教课程教学大纲,负责选用或编写符合该课程(或其它教学环节)教学大纲要求的教材或讲义。

第十七条 负责所任教课程(或其它教学环节)的教学文件资料和其它有关教学条件的基本建设。

第十八条 负责所任教课程(或其它教学环节)的主讲(指导)、辅导、答疑或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课程论文和课程设计等),把好教学质量关。

第十九条 负责组织好各教学环节的教学活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做好学生考勤工作。

第二十条 负责所任教课程(或其它教学环节)的成绩考核工作,做好试卷分析与课程小结。

第二十一条 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综合素质的教育,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二十二条 积极参加学校和院(部、系、室)组织的教学活动,认真做好教学岗位上必须完成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不断更新知识,力求以最新的科技成果与知识充实教学内容。

第二节 教师教学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时要服从分配,相互协作,勇挑重担,刻苦钻研,认真负责,讲求实效。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由教务处和所在教学单位统一编制的《课程表》上课,不得随意调停课和调换授课地点;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者,必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按照学校制定的作息时间表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十七条 上课或开展其它教学活动前,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二十八条 上课或开展其它教学活动时仪态庄重,不留长发,不穿拖鞋;语言得体,言行文明,不讲与上课内容无类的话题;不吸烟,不会客,不随意离开课室或实验实习场地。

第二十九条 讲课时吐词清楚,语言流畅,声音洪亮,表达完整。

第三十条 板书字体规范,书写工整,条理清楚。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学生的考勤、考核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学生考核管理。

第三节 主要教学环节中的基本要求

(一)备课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熟读教学大纲,明确教学大纲对本课程各环节的基本要求,科学认真地撰写教案或讲稿,力求充实新内容,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和分配教学时间。

第三十三条 同一门课程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按相同要求开出时,教师除对教学质量负责外,原则上应统一教学内容、教学进度、课程考核内容和方式等。

第三十四条 各门课程均应力求选用国内较好的教材,有统编教材的课程,原则上应采用统编教材;要选用非统编教材,须由各教学单位统一报教务处后,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同意;同时应指定与教材相配套的参考书目,以便学生自学或讨论。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开学第二周内将教学日历一式两份交所在学院(部)办公室和教务处教务科各1份。

第三十六条 教师应根据各章节的具体内容,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并提前做好各类教具的演示实验等准备工作;根据所在教学的具体安排和教学需要,制作教具和多媒体教学课件,不断提高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水平。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部)在为学生提供选修课课程名称供学生选择时,应根据拟任课教师提供的材料为学生提供每门课程300字左右的课程简介。课程简介内容包括课程编号、学分、总学时、讲课学时和实验(实习)学时比例、课程主要内容、选课对象、预修课程和教材(或主要参考书目)。如实行挂牌上课,则要同时介绍教师情况。

(二)讲课

第三十八条 课堂教学是执行培养方案的中心环节,是传授知识、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形式。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把握课程的深度、广度和教学内容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注意采用启发式、提问式、讨论式或案例教学方法,防止“满堂灌”的现象,注重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努力提高教学现代化水平。既要重视知识传授,又要加强能力培养,不断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实践操作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教师在与所教学生初次见面时,应以适当的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利于师生之间的相互沟通;在上第一节课时,教师除了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内容外,还应说明本课程教学中的课外作业、考核办法及对学生的学习要求等情况。

第四十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力求反映本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在不偏离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适当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和本学科重要的争论疑点等。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当重视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经常性地与学生、教学督导员及同行教师进行交流,征求他们对自己教学工作的意见,以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三)辅导答疑、课堂讨论和作业

第四十二条 辅导答疑是教师在课外进一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经常了解课堂教学效果与学生学习情况的一种方式。辅导答疑方式主要有:一般辅导答疑、辅导答疑课、个别辅导和课终复习辅导等。

第四十三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需要在课外进行辅导答疑活动,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改进学习方法,启发学生思考。辅导答疑的次数应按课程性质确定,学习难度较大的课程每周不少于1次,一般课程每2周1次,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有共性的难点可以进行集中辅导或讨论。

第四十四条 在课堂教学中应组织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引导、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提示学生提出具有创新性的见解,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根据各类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及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数量适当、难度适中的作业;布置作业时,应提出作业要求和完成作业的时间。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按时批改作业,原则上应全部批改,对作业量特别大的课程,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批改量不得少于布置量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七条 教师批改作业时要认真、仔细,确保批改质量。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必须在《海南大学学生学习情况记录册》中体现,以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八条 各学院(部)或教研室(系)应不定期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教师的作业批改情况。

(四)指导实验和实习

第四十九条 实验、实习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实际操作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所开设的实验(实习)课都必须有教学大纲和指导书。

第五十条 各学院(部)要组织制订实习计划,落实实习场所,做好实习动员工作,选派实习指导教师,划分学生实习小组,检查实习进度和实习效果,总结和组织交流实习工作经验等。即学院(部)对实习教学工作要做到计划、大纲、指导教师、经费和场所等五个落实;抓好实习准备、安排落实、中期工作和成绩评定等四个环节。

第五十一条 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实验或实习前必须认真做好实验(实习)的准备工作,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并亲自试做,认真分析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报告,并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知识的教育。

第五十二条 在实验(实习)过程中,各教学单位应安排督促指导教师到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实习)中出现的问题;严格要求,加强检查,注意人身和设备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指导学生科学地使用仪器仪表、观测处理数据、分析实验结果和撰写实验(实习)报告。

第五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实验(实习)情况进行记录,对实验(实习)报告进行评定,作为评定总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指导课程论文和毕业论文(设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三文”制度,所有普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课程论文、毕业论文(设计)和社会实践论文,成绩及格者方可毕业。

第五十五条 课程论文和毕业论文(设计)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文献综述、科学研究或工程设计等方面基本训练的重要环节,也是综合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的主要途径,对提高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选题应体现“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的原则,结合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科学研究的实际,充分体现专业内容和特点、体现专业的应用性、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五十六条 课程论文是指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针对所学的某一门或多门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的学习内容,联系实际查阅、收集有关文献、信息,并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后写出的综述性论文;课程论文旨在培养提高学生查阅文献、获取、研究、分析和综合信息及科技写作的能力,做课程论文时间一般可从第五学期开始,通常在一学期内完成;课程论文内容应力求与后续的毕业论文(设计)保持连贯性,论文格式应以专业性刊物为参照,力求规范,每篇文章不少于3000字;论文成绩按五级制记分,由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2位教师评定,不进行论文答辩。

第五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具有中级职称和虽仅具有初级职称但为研究生毕业者)、具有较高教学水平和教学经验的教师、科研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各学院(部)应在不迟于第五学期落实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及其指导的学生人选,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同时负责学生撰写课程论文的指导工作。为保证质量,各位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生数量应相对平衡,研究经费比较充足、职称较高的教师所指导的学生可适当多一些。

第五十八条 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拟定毕业论文(设计)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包括论文选题、文献收集、研究(设计)思路、观察和数据处理方法、论文撰写和工作进度等方面;学生查阅有关资料提出初步方案或写出论文初稿后,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在作毕业论文(设计)时,指导教师还应经常检查工作进度和质量,要注意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十九条 毕业论文力求语句通顺、条理分明、文字精练、逻辑性强、字迹清楚等。毕业论文应严格按照科学论文规范撰写,自然科学论文一般应包含摘要、引言、材料与方法、结果与分析、讨论、结论和参考文献等内容。

第六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结束时,必须进行公开答辩。各学院(部)应根据不同专业的性质,分别成立由5~11人组成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小组,该小组由学院(部)有关领导、相关教研室(系)主任、指导教师和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答辩前,答辩小组要研究答辩的要求和评分标准;答辩时既要向学生质询课题中的关键问题,也要考查学生掌握“三基”的情况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指导教师应根据论文或设计完成的质量以及学生的创新能力、工作态度等情况写出书面评语。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评语和答辩情况,综合评定出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并按5%的比例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报教务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视为不及格:

1.抄袭他人数据或结果;

2.臆造数据、情报、信息;

3.设计或计算方法严重错误,不符合科研工作的基本要求;

4.论文或设计在其他方面存在严重错误。

(六)学生成绩考核

第六十三条 成绩考核是全面衡量学生学习质量,促进学生刻苦学习,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所学课程内容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和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和教务处的安排,在期末进行。在学期中由于课程结束需要进行成绩考核的,应经所在学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并按期末考核要求组织考试或考查,否则考核成绩无效。

第六十四条 所有课程和独立设置的教学环节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形式,考核形式要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不能随意变动。考试成绩以百分计,考查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对学生的成绩考核,教师应结合其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综合成绩的比例可视课程性质不同而定,一般为30%。教师应根据平时记载的学生考勤、学习态度、课堂表现、课外作业、笔试测验、实验与实际操作等情况以及期中段考成绩确定学生的平时成绩。

第六十五条 每门课程应拟定A、B两套试卷,题量与难度要应大体相当,并配有相应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经系主任审核后择一使用。各学院(部)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试题库,尽量做到“考教分离”。同一课程应采用同一试卷和同一评分标准。考前应对试卷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题。

第六十六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发现学生有考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警告并加以制止,当场取得证据,报学校考试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七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认真评阅试卷。涉及面较大的公共课、基础课应集中采用流水作业方式评阅试卷。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填报学生成绩登记表,进行教学质量分析,并按时报送教务处。试卷应交学生所在学院(部)教务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四章 教学服务工作规范

第六十八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全校师生员工都应努力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教学工作环境,任何人不得干扰、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六十九条全校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掌握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学校领导、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均应按照学校的相关听课制度,完成听课任务。

第七十条 学校的一切工作首先应服从服务于教学工作,对教学工作正当的经费需求应予满足。相关部门必须确保教学工作所需的实验设备、电教设备、语言教学设备以及桌椅、黑板、门窗等的正常使用。因校内各种原因造成停电、停水而导致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有关责任人应在在10分钟内作出响应,进行现场处理。

第七十一条 教学档案是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教学人员和各级教学管理人员要在本职工作内认真积累、整理有关的文件材料并按期上交档案管理部门。教学档案要系统整理和科学编目,由校档案室或各二级教学单位统一管理。

第五章 教学管理工作规范

第七十二条 教务处是在校长(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控,保证全面完成教学任务的重要职能机构。其职能定位包括:教学计划、教学运行、教学质量、教学(专业、课程和教材等)建设和教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院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实体,学院院长学院是教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持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 学院在教务处的具体指导下,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和任务,主持落实学院各项教学工作,负责日常教学工作的管理、检查与监督,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系主任、教学秘书做好日常教务及教学管理工作。

第七十五条 系(教研室)按专业、学科或课程来设置。系(教研室)是学院领导下直接承担教学任务、科学研究、师资培训等工作的基层组织。系(教研室)具体负责课程教学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程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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