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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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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管理暂行办法(海大教[2010]02号)

海大教[2010]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旨在通过加强文学、历史、哲学、艺术等人文社会科学方面以及通识性自然科学方面的教育,提高大学生的文化品位、审美情趣、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培养具有社会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为规范我校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管理,推进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开课原则

第三条 课程内容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学生了解人类文明中最基本的知识领域和思维方法。

(二)有利于提高学生以不同学科领域的视角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及创新能力。

(三)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人文情怀、优美情感和健康人格。

(四)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各学科的前沿信息。

(五)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四条 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原则上以学部为单位设置。课程以0.5学分为基本计量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学分。

第五条 学校鼓励开设有特色(尤其是本土文化特色)的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以丰富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课程体系。每个教学单位至少开设5门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教师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教学单位至少开设8门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

第六条 学校将建设部分精品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程和优秀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程,并给予主讲教师提高相应课酬。

第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具有主讲教师资格,并具备所申请开设课程相关的教育背景和学科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以及开展相关研究的能力。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名称与教学内容应相符;每位教师每学期申请开设课程原则上不超过2门,所开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每周不超过3个授课单元。

第三章 开课程序

第八条 每学期的第10、11周为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申报周。教师申请开设课程,应向所在二级教学单位提交《海南大学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程开课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附课程教学大纲(附件2)。各单位应按照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开课原则严格审批,并于每学期的第12周统一将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需要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课程及教师进行审定,并于每学期的第15周公布下学期所开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的课程简介、授课时间和任课教师。

第十条 每门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的选课人数原则上应达到60人方可开课。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经第1轮选课后人数未达到最低开课人数的50%课程停开,达到50%的参加第2轮选课,经第2轮选课仍未达到开课人数要求的课程停开。

第四章 选课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从二年级开始选修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并在第7学期结束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应修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须认真阅读课程简介;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学生不能选修本学部开设的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学生不能选修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每位学生每学期选课最多不超过2门,且同类课程只能选1门。

第十三条 每学期第17周学生可上网选课,选课结束后1周内公布选课结果。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因故停开,学生须在第2轮选课时间内改选容量未达到上限的课程。

第十四条 学生选修冬季小学期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一经选定不得退选。其它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课程开课2周内学生可以依据自身情况自愿退选。

第十五条 选课结果一经确定,不能任意增减选课人数。如有特殊原因需增加者,应经教务处批准。

第五章 教学组织

第十六条 教师应当保证课程质量,针对授课对象认真备课,不能从专业课程的内容中随意选讲,不能违背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的开课原则。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可以推荐与课程学时、学分安排相适应的若干教材或参考资料,且应优先推荐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文化素质教育优秀教材。学生购买教材实行自愿原则,并由学生自行采购。任课教师不得擅自销售教材或参考资料。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须在开课第1周内需向教务处提交课程教学大纲(电子版),并通过海南大学网络教学平台申请开通网络辅助教学。教师应在网络教学平台上提供教学大纲等相关资料,供学生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教学质量评价办法的规定对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进行评估。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的课程,学校予以重点建设;经专家评估认定教学效果差的课程予以停开,其任课教师2年内不能申请开设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条 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的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课程最后2个学时进行。

第二十一条 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一般为考查课程,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所在教学单位审核后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需统一安排考试的课程,其排考、监考由任课教师所属教学单位负责。开课教师应当在开课三周内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方式及要求。

第二十二条实行统一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每学期第10周前,按学校有关规定将试题报送教务处,并注明考试方式(开卷或闭卷),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制卷。

第二十三条 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不设重修重考,考核不合格者重选或改选其它课程。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己选定的课程,未经教务处批准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缺考记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并取消其次学期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选课资格。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打印1份成绩单总表,同时按选修学生所在学院分别打印成绩单,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将上述成绩单、试卷分析表和试卷(大作业)统一送交教务处,试卷(大作业)由课程组织单位保管。不按时报送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及以后入校学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海南大学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开课申请审批表

附件2:文化素质选修课程教学大纲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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