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教[2008]18号
一、本规范适用于各二级教学单位自行印制试卷的保密工作。
二、各二级教学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试卷的接收、校对、打印(或复制)和保管,其他人员不得接触试卷。
三、试卷印制期间,除相关工作人员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印制现场。
四、试卷印刷中,要严格控制印刷份数,不得私自增加印数。
五、作废试卷、废版不得随意遗弃或带出印制现场,应在教学单位指定负责人监督下销毁并做记录。
六、印制过程中需交接印制时,应做好交接记录。
七、印制完工的试卷应及时装订、封存,不得乱堆乱放。
八、印制完工的试卷应存放于专用柜中,钥匙由专人保管。试卷出入时应有记录。
九、各教学单位应在试卷印刷场所张贴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