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办[2009]27号
(2009年6月3日印发)
为构建业务精湛、教风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师德风范,发挥优秀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树一流师德、创一流教风、育一流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承担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教学任务,全年教学、科研工作量达到学校和所在教学单位有关要求的在编在岗专职教师(含辅导员)。担任正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教师不参加评选。
二、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忠诚于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
2、为人师表,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工作突出,教书育人效果显著。
3、在我校担任主讲教师两年以上,工作认真负责,教学任务饱满,教学效果好、质量高。
4、积极开展教改、科研工作,在近两学年内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承担省级以上教改、科研项目,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三、近两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1、发生过教学事故。
2、教学质量测评结果曾在本单位排名后40%。
3、给本科生授课时数低于120学时。
4、曾因工作失误,修改或补登学生成绩;或调、停课次数3次以上。
5、违反校纪校规,受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四、评选原则
1、以师德建设为导向,教学质量为重点,兼顾教学改革与科学研究工作,全面考察与衡量教师的综合素质和表现。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真正推选出师生公认的优秀教师。
3、每两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十佳教师”奖和“十佳教师提名”奖各10名,一般安排在评选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下一学年第一学期教师节进行表彰。
五、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十佳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十佳教师”评选的组织与选拔工作。
2、各教学单位成立“十佳教师”初评小组,负责本单位“十佳教师”侯选人的筛选与推荐工作。
六、评选程序
“十佳教师”按个人申请,各教学单位初选与推荐,学校评选的程序进行。
1、符合条件者按要求填写“十佳教师”申请表,并报送所在单位。
2、各教学单位“十佳教师”初评小组按要求对本单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其工作业绩等进行审核。同时,依据评选指标,结合申请者业绩对符合条件者进行初评(初评的具体方式由单位确定),并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确定推荐人选。最后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按要求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推荐侯选人(总量控制在30人左右)进行听课,同时安排专家和学生对其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4、宣传、网络技术部门负责将候选人信息发布到学校网页,供学生投票。
5、学校“十佳教师”评选领导小组依据评选指标,结合教师工作业绩、教学质量评估、网上投票等,对侯选人进行全面考察与评价,按总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拟定“十佳教师”获奖名单,其中,第1~10名获“十佳教师”奖,第11~20名获“十佳教师提名”奖,并公示。
6、评审结果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发文公布。
七、奖励
1、学校将授予获奖教师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中获“十佳教师”奖1万元、获“十佳教师提名”奖1千元。
2、凡获“十佳教师”称号的教师,在进修学习、晋级、评奖、评优方面等予以优先考虑。
八、其他
1、凡获“十佳教师”称号的教师,每学年应进行2次以上公开示范课活动,并负责指导青年教师1~2名。
2、学校有关部门应通过开辟“十佳教师”风采专栏等不同形式对“十佳”获奖教师的事迹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各教学单位应通过教学观摩、报告会、座谈会等形式开展向“十佳”获奖教师学习的活动
3、凡获“十佳教师”称号的教师,应尽量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督导任务。
4、“十佳教师”奖励经费列入评选当年度学校经费预算。
5、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十佳教师”评选指标(专家用)
2.“十佳教师”候选教师教学质量评分表(专家用)
3.“十佳教师”候选教师教学质量评分表(学生用)
4.“十佳教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