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加强我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全力推进“211工程”大学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获得校级以上的本科教学类奖项、成果及有关立项,相应资助政策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三条 奖励形式以精神奖励为主,同时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四条 奖励种类
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分教学成果、教学名师、教学质量工程、教学竞赛、指导学科竞赛、教材及教学研究论文等6类。
1.教学成果类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教学和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进行奖励。
2.教学名师类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教学名师奖的教师进行奖励。
3.教学质量工程类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教学质量工程立项建设的项目申报人员进行奖励。
4.教学竞赛类是对在国家和省部级教学类比赛中获奖的教师进行奖励。
5.指导学科竞赛类是对获得经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组队参赛的各类全国性学科竞赛,并获得国家级、省级奖项的指导教师进行的奖励。
6.教材及教学研究论文类是对校内人员为主编的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及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人)在有关核心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的教师进行奖励。
第五条 奖励标准
1.教学成果类
奖项,等次及奖励标准(万元/项)
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50.00
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20.00
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10.00
省级教学成果,一等3.00
省级教学成果,二等2.00
校级教学成果,一等0.50
校级教学成果,二等0.30
注:校级教学成果原则上与国家教育部和海南省教育厅同步,每四年评选表彰一次。
2.教学名师类
奖项及奖励标准(万元/人)
国家级教学名师1.50
省级教学名师0.50
3.教学质量工程类
教学质量工程建设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教育部和海南省教育厅设立的特色专业、精品课程、新教材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教学团队、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大学英语教学改革、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奖励依据为教育部教学质量工程相关文件内容。
申报立项 奖励标准(万元/申报小组)
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2.00
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0.50
注:申报小组为项目组及其他申报有功人员。
4.教学竞赛类
奖项,等次及奖励标准(万元/人)
省级讲课比赛,一等0.20
省级讲课比赛,二等0.15
省级讲课比赛,三等0.10
省级讲课比赛,优秀0.05
注:其他省部级以上教学竞赛类的奖励额度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5.指导学科竞赛类
指导学科竞赛获奖项,等次及奖励标准(万元/人)
国家一等奖0.20
国家二等奖0.15
国家三等奖0.10
省部级一等奖0.08
6.教材及教学研究论文类
奖项,等次及奖励标准
国家级规划教材100元/万字
省部级规划教材(重点教材)60元/万字
核心期刊发表教学研究论文300元/篇
核心期刊的认定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
第六条 所有奖项只按最高档次计发奖金,不重复发放;如由多人联合完成,只按1项或1人发放奖金,由第一完成人或负责人牵头与参与人员共同协商确定奖金分配方案。
第七条 以上奖励与上级是否给予经费奖励无关,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其他本科教学类奖项或者立项,经学校认可后,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八条 上述奖励由有关二级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教务处负责审查,部分项目经校教学委员会评定后,报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发放。
第九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我校直属单位或在编在职人员,旅游学院可参照此办法自行发放。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除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项目可免税外,个人收入调节税自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两校与此相关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