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留2
教师参阅教学管理文件
19 2010.05

阅读:

    海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海大办[2008]90号)

海大办[2008]90号

(2008年11月2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强化教风和学风建设,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学校教学、管理、服务部门及其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并导致消极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教学、管理、服务部门及其人员。

第二章 分类及等级

第四条 教学事故按学校教学工作所涉及到的教学、管理及服务等不同环节分为六大类(具体内容见附件1);按教学事故的性质及其所产生后果的轻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重大教学事故(Ⅰ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和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第五条 重大教学事故(Ⅰ级)指在教学活动中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后果极其严重的行为或事件;严重教学事故(Ⅱ级)是指在教学活动中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后果较为严重的行为或事件;一般教学事故(Ⅲ级)是指在教学活动中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 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的受理、调查及取证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受理

教学事故发现人或知情人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向教务处报告或举报后,教务处接受有关材料及时告知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由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联系教学事故当事人填写《海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

(二)调查、取证

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负责督促其如实填写《海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事故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负责调查教学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评估该事故对教学工作的影响程度,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在接到《海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1周内把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第七条 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审核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严重和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报学校相应机构讨论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处理

(一)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一学年内初次发生者给予单位内通报批评,两次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三次以上者(含3次)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理。

(二)严重教学事故(Ⅱ级)一学年内初次发生者给予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三)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给予事故责任人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直至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一)教学事故当事人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对事故的调查工作不予配合的;

(二)对教学事故当事人进行包庇或阻挠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教学事故当事人认识态度不好,拒不检讨错误或无理取闹的;

(四)对事故检举人、调查人和处理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打击、报复但尚未触犯国家法律的。

第四章 申诉与复议

第十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可以向教务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诉。

第十一条 教务处接到事故当事人的复议申诉书后,应会同有关教学单位和部门对事故当事人提出的复议进行复查,在两周之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教务处提请学校相应机构或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束后,有关材料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聘任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未涵盖的使教学活动受到不良影响或造成损失的事件,可视具体情况,由学校相应机构或校长办公会对事故当事人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海南大学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表》

2.《海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

//www.hainanu.edu.cn

海南大学应用科技学院
  • 地址:中国海南省儋州市宝岛新村
  • 电话:+86-0898-23555885
  • 院长邮箱:ldebing@hainanu.edu.cn
  • 美工支持/中旗网络
  • 应科小超人 学院微博
    海大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