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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参阅教学管理文件
28 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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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在学校报到截止之日前以书面报告及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体检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学校招生办审核,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药费自理。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持县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向我校招生办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先向所在学院教务部门提出申请,报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凡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及要求学习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一式两份),并分别归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教学档案。

第九条 课程考核的具体要求。

(一)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二)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原则上学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体育与健康课成绩评定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查课程成绩和考试课程的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学习态度、出勤、听课、提问、实验或实习、作业、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四)课程考核可采用开卷、半开卷、闭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设计、撰写论文、实践等方式。

第十条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时,每学期都必须考核并分别记载成绩。

第十一条 体育与健康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与健康》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学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军事理论课为必修课,按《普通高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及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未到课学时数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4,或欠交作业(含实验报告)次数达到该课程作业(含实验报告)总次数1/4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其成绩按零分计,必须重修。任课教师应提前将此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学生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并在课程结束时向学生公布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的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按规定申请修读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或其他专业课程。

(一)修读条件

1.申请修读第二专业者,第一、第二学年所学的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平均绩点3.20以上。

2.申请辅修专业者,第一、第二学年所学的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平均绩点2.80以上。

3.若因特殊情况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由学院作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二)申请时间与审批程序

1.申请辅修的学生须于第三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到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海南大学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和《海南大学学生修读第二专业申请表》一式3份,经学生所在学院及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同意后,连同本人学习成绩单一份(教学秘书签名、盖公章)一并报送教务处审批。

2.经教务处审批后,申请表一份留存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其余两份分别送所在学院和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存查。

(三)学分要求

1.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满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同时修满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要课程约50学分,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证书。

2.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满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同时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主要课程约30学分,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四)教学管理

1.经教务处批准,获得修读资格的学生,于每学期前两周内到所修读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后,由学院发给听课证。逾期不注册者,取消其修读资格。

2.经学校批准的学生凭听课证听课,未经批准的学生不得随便听课,若擅自修读,其成绩不予承认。

3.一学期累计1/4以上(含1/4)时间未到课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4.需要更改或终止修读,须到修读专业的学院办理有关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5.修读期间,主修专业不及格课程若达到试读或因各种原因退学者,修读资格自动终止。

6.修读成绩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7.主修专业已获得毕业资格,但辅修专业尚未修够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延长修读。延长一年后,若自愿终止,本人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发相应课程学习证明书。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承认。

学校与境外高校合作协议派出学习的学生的学习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擅自缺考(含考试不交卷),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缺考;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缺考、违反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均不得参加第一次重考,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申请参加毕业前的重考。

第十八条 学生有因伤、病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在正常时间内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考核而需要缓考的学生,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缓考。各学院教学秘书负责将缓考事项及时通知相关的任课教师和学生。缓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第3—4周内进行,其学分及绩点计入该课程所在学期。如缓考不及格或在缓考时间内仍不能参加考试者,可以申请参加毕业前的重考。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不能申请缓考。

第四章 考 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规定的学习活动,应当事先请假。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因病请假的,必须附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因事请假者,必须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凡弄虚作假骗取准假者,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勤范围包括早操、上课(含劳动课)及学校安排政治学习、集体活动。

第二十二条 考勤计算办法

(一)缺勤一节课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二)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三)政治学习、集体活动缺勤一次按旷课两学时计算。

(四)早操、升国旗缺勤一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第二十三条 学生请假须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请假手续。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内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五天以内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六天以上由学院作出书面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请假超过学校规定的天数应办理休学手续。学生请假均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受理,并通知学生所在班级进行登记。

(二)续假手续。因故需申请续假者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三)销假手续。学生请假期满应按时到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课论处: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勤者;

(二)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申请续假未经被批准者。

第二十五条 考勤工作安排

(一)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学院各班级考勤工作。

(二)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每月都必须对上月份各项考勤进行统计,并及时向学生公布,同时做好考勤存档工作。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检查、督促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学生考勤工作。

(四)经批准请假的学生名单,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抄送学院教研办备案,由学院教研办负责通知有关任课教师。

第五章 基本学制、提前毕业和延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六条 本科教育基本学制除特殊专业外为4年,学生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服兵役除外。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三年内修完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应修的最低学分的,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一)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所学课程的学习平均绩点必须达到3.60以上。

(二)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的时间为第三学年的第二周,逾期不予办理。学生修业年限以学年为单位,学校不受理提前半学年毕业的申请。

(三)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到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海南大学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由教学秘书审查,并经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审核。经教务处领导审批后,所在院系方可安排其毕业论文(设计)与毕业实践教学。

(四)因学籍变动(包括转专业、休学、专升本、保留学籍等)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在修读过程中,若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可以按上述程序申请提前毕业。

(五)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如果不能提前毕业,应当继续修读所培养方案规定的所需学分,除特殊专业外基本学制仍为四年。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延长修业年限。

(一)学生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达16.0以上学分;

(二)第二学年以后(含第二学年)已修课程中不及格课程达20.0以上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不及格课程较多或当学生学籍所在年级按基本学制计算已到毕业年限时,可自愿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但应当在当年5月份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延长修业年限等手续,学籍转入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延长修业年限最长不能超过2年。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证明,不能在原专业或相关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高等院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我校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的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年的5月和12月份的各第一周内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学校学习。

第三十五条 我校学生申请转入其他高校就读,先到所在学院填写《转学申请表》,经学院领导审查同意后,将该生《转学申请表》、在校表现的操行评语鉴定、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和近三个月内体检表一式两份(原件)送交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在征得转入院校同意后,报有关两省(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正式的转学手续。学生必须办妥离校手续后,才能办理档案,户口的迁移手续。

申请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学生本人申请或由学校直接决定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伤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该学期所选课程(含重修课程)总学时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故一个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所选课程(含重修课程)总学时的1/4者;

(三)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周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全学程休学时间共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需要休学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和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者须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三)休学学生必须办妥休学手续后离校,费用自理。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等补贴。

(六)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并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七)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学生医疗方面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他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要求复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持身体康复体检证明和品行表现证明,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凡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身体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二)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近半个月内已恢复健康的体检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按时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本人填写《复学申请表》,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同专业停止招生,可安排在校内其它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延长修业年限,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者;

(二)除另有规定外,在校学习年限已达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仍不能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或不符合延长休学者;

(四)经学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作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因病、伤不能自行回家的,由所在学院通知其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学生接到学校的退学通知后,应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无特殊原因逾期未办理的,学校不予办理,因此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三)退学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当学生学籍所在年级按基本学制计算已达毕业年限时,仍未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延长修业年限者,则按学校的规定进行审核,准予毕业或结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课程成绩考核合格,取得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分,各方面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于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所修的课程应按原所在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其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核均按原所在年级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九条 符合《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 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修读不及格的课程。结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由学校安排一次重考,或申请跟其它班级一起重考,考试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重考仍不及格,按结业处理。

第五十一条 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 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不得再申请重修或者重考。

第五十三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或者学习期满仍不符合毕业或结业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批准进行教学试点改革的学生,其学籍管理可按学校相应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8级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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