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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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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本科教育学分制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精神,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和学生学习主动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具有创业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分制是相对于学年制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它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的单位,以在规定的年度内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

第三条 本条例的适应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结构

第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的专业目录,制订各专业的培养计划,规范专业课程结构。按修课形式分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选修课分为限制性选修课和自由选修课两分类,自由选修课由专业自由选修课和文化素质选修课构成。

必修课是指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为使学生牢固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限制性选修课是指根据各专业的学科发展方向限定学生修读的课程。

自由选修课是指为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体现相关学科的交叉与渗透,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由学生自由选修的课程。

在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内学分中,必修课学分约占70%;选修课学分约占30%,其中学生应当修读文化素质选修课7-10学分。原则上,学生应当选修非本学科的文化素质选修课程。

第五条 学分的计算

学分与学时相对应,最小单位为0.5。

(一)理论课为16学时1学分;

(二)体育课为32学时1学分;

(三)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训)课为32学时1学分;

(四)实践课为独立计学分的课程或课程群实习,一般每周计1学分,但1门课程实习最高不超过3学分;

(五)毕业生产、实习为5学分,共计5周;

(六)毕业论文(设计)为8-10学分,共计8-10周。

第六条 学分由课堂教学学分、实践教学学分、奖励学分构成。奖励分计入自由选修课的学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 学分绩点采用学分绩点评定方法,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n)

五级制

绩点

n≥90

4.0

85≤n<90

3.5

80≤n<85

3.0

75≤n<80

2.5

70≤n<75

2.0

65≤n<70

合格

1.5

60≤n<65

1.0

n<60

不合格

0

课程绩点以第一次正常修课考核成绩计算,重考课程绩点计为0。

第八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生应当在规定的年限内取得本科人才培养中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必修、选修学分数。

第三章 课程选修与考核

第九条 课程选修应当符合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一般不超过28学分,每周学时一般不超过30学时。

第十条 文化素质选修课程,原则上从二年级开始选修,由教务处组织实施;专业自由选修课的课程选修由各学院组织实施,选修人数一般应不少于该年级本专业人数的50%。

第十一条 学校开设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除学校另有规定外,学生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或合格以上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四章 重考和缓考

第十二条 学生所修课程未取得学分,必修课、限制性选修课必须重考,自由选修课必须重选。

第十三条 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不合格,在正常修业年限内最多可以再参加两次该门课程的重考。第一次重考安排在课程结束的下一学期,第二次重考安排在毕业前。

第十四条 学生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6学分(含16学分)或者在第二学年以后(含第二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者,按照延长学习年限处理。

第十五条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有关课程正常考试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参加下一学期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同一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记为该课程正常考试成绩。

第五章 免 修

第十六条 学生通过自学已经掌握某一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可以在每学期第一周内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并参加该学期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学校不单独组织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七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文化素质选修课、体育课,技能操作课、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允许免修。

第十八条 经批准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在国内外其他高校修读的课程,如该课程的教学内容与要求同所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基本相同,在原高校修读的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免修的课程,学生一经选课必须严格按时到课。一学期累计1/4以上(含1/4)时间未到课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入成绩册。

第六章 辅修专业、第二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开设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供全校学生修读。

第二十一条 第一、二学年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平均绩点2.80以上(含2.80)的学生,可申请自费修读某一辅修专业。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学生修满辅修专业主要课程约30学分,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第一、第二学年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平均绩点3.20以上(含3.20)的学生,可申请自费修读第二专业。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学生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同时修满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主要课程约50学分,由学校发给第二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当年若未修够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课程者,允许在毕业后延长一年继续修读。若一年内仍未修满,则取消修读辅修或第二专业资格,出具学习证明书。

第七章 学习年限与毕业

第二十四条 本科教育基本学制为4年,弹性年限为3-6年;5年制本科弹性年限为4-7年。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按结业处理。

结业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不及格课程重考或重修一次。经学校批准同意参加重考或重修并且考试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按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取得毕业资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8级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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