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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国家和省级考试工作规则(试行)(海大办[2008]6号)

海大办[2008]6号

(2008年1月8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和省级统考的归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各类考试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和海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中考试指由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学校具体负责承办并组织的相关考试,包括各类研究生招生考试(含在职研究生,下同)、专升本考试、大学外语等级考试(含四级、六级、口语、A级、专业四级、专业八级,下同)等。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和省级考试领导小组,并在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各单位职责

第四条 招生办负责各类考试的牵头工作,并直接负责各类研究生入学考试工作;负责拟定各类考试相关规章制度,组织专升本、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按规定上报有关信息数据;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试题教师人选确定,校内命题科目命题、制卷,试卷保密,考试组织管理等。

第五条 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入学考试报名等相关工作,具体负责研究生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资格审核,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发放准考证,协助培训考务人员等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承办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报名工作,负责大学外语等级考试考务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继续教育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安全保卫、宣传、网络、机要保密、纪检监察、后勤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招生办做好各类考试工作。

第三章 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国家和省级考试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由分管招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副组长4人,由招生办、研究生处、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秘书长1人,由承办相关考试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9-13人,分别由招生办、党办、研究生处、教务处、外语教学单位、继续教育学院、纪检、学生处和主要学科群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学校国家和省级考试领导小组职责是:

负责对各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负责考场巡视检查和考试中突发事件处理。

负责审议研究生考试、专升本考试、成人(继续)高等教育考试、大学外语等级考试等考试管理办法,试卷管理办法,命题与评卷管理办法,测试程序,考试申诉与仲裁等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成员应由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富有教学和管理经验、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副处或副教授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成员由各单位提名推荐,招生办平衡初审,分管招生工作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发文批准。领导小组成员任期每届4年,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成员如果工作岗位变化、职务调整或其他原因不在原任岗位,从变动之日起,自动解除其领导小组成员资格。领导小组成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或调整时,由招生办拟定出名单,经分管招生工作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发文批准。

第十四条 秘书处是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各项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招生办,由招生办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章 大学外语等级考试

第十五条 设主考1名、副主考3名及考务办公室。

第十六条 主考由分管招生工作校领导担任,负责试卷及其他考试资料保密;负责考试期间考场秩序,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情况;负责答卷回收及上报工作;负责对考试违纪考生作出处理;负责组织培训监考人员;负责考试工作总结,提出改革办法和措施。

第十七条 副主考由教务处、外语教学单位、招生办负责人担任;协助主考完成考试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考务办公室主要由教务处和招生办人员组成,其程序与分工如下表:

步骤

工作内容

具体说明

负责部门

考试报名

组织和接受学生报名并上报考试局

教务处

试卷接收

及保存

接收试卷、向校内各考区分发、收取试卷袋、考试结束后,验收答卷并上交考试局。安排保密室值班人员、保证试卷安全

招生办牵头,教务处、保密室、纪检协助

考场安排

及人员培训

考场编排,确定监考教师名单、编制并发放准考证、编印考务手册,培训考务人员

教务处牵头,

招生办协助

组织考试

组织监考人员领取试卷,答卷回收、清点、密封,考场巡视,对考生违纪等突发事件按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告主考

教务处牵头,

招生办协助

试卷上报

验收试卷并上报

招生办牵头,

教务处、保密室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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