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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海大办[2008]2号)

海大办[2008]2号

(2008年1月4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考试为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无特殊说明的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籍的本专科学生,其他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学生考试违规及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未将违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和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

(十)故意扰乱考场、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十一)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十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

(十三)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在考试过程中接听电话或用通讯设备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

(五)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八)传递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其它可以传递与考试相关信息的物品;

(九)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桌面、墙面、座椅、抽屉内、衣物或肢体上;

(十)考试中途将试卷传出考场;

(十一)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十二)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或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

(十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学生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十四)学生所交答卷系他人作答;

(十五)其他作弊行为。

第六条 学生在考试中有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的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二次以上的,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八条 监考人员在学生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或作弊,应在考场当场认定,终止学生考试并在违纪作弊试卷上签字注明“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等字样,同时在《海南大学监考登记表》予以记载。此外,监考人员须提取相应证明材料,如学生试卷、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考生证件等交送考场巡视员。接到违规案例后,考场巡视员应认真填写《海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送达书》,并将该送达书及《海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陈述表》一并交学生本人签收。考试结束后,考场巡视员应将《海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送达书》存根及学生违规证明材料交该生所在学院考试办公室。学生违规事实需进一步落实的,由该生所在学院考试办公室负责。最后,学院考试办公室将核实后的相关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考试办公室。

第九条 考试结束后由他人检举或由任课教师、相关工作人员发现的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应向学校教务处报告,由教务处按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条 违规学生应填写《海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陈述表》并在违规行为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交学生所在学院考试办公室,学院考试办公室应针对学生的陈述或申辩进行调查复核。

第十一条 学校考试办公室汇总全校学生考试违规情况,并提请学校予以处理。考试违规中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等处分由学校相关机构作出处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相关机构做出意见经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及复核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海南大学监考登记表》

2、《海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送达书》

3、《海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陈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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