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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文理科实验班”管理办法(海大办[2008]45号)

海大办[2008]45号

(2008年5月29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学改革,探索优秀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08级起开办“文理科实验班”。

第二条 “文理科实验班”以提高大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竞争能力为目标,整合优质教学资源,因材施教,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优良学风、校风的形成,为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平台奠定基础。

第三条 “文理科实验班”专业从师资力量较强,有硕士点作依托的本科专业中选取。每年开办的专业和实验班数,由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研究决定,报学校审核后发布。每班人数控制在30人左右。

第二章 选拔办法

第四条 选拔对象: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大学习潜力或特殊专长,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新生。

第五条 选拔程序:由学生提交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推荐后,教务处会同有关院(系)组织水平考试,按择优录取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培养方案

第六条 以有利于夯实学科基础,有利于继续学习深造,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为指导思想构建课程体系,坚持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注重学生思维方法的训练和基本技能、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七条 实验班独立组织教学,实行科学研究制和导师制,每位学生均配备固定的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其日常学习和参与科研活动,原则上每位学生在不迟于二年级下学期开始参与科研活动。

第八条 加强学生自学能力的指导与培养,允许学生申请自学,通过相应科目考试后,即可获得学分。鼓励并创造条件组织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

第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要求

1、实验班教学计划中理论教学总学时控制为850—900学时/每学年。课外学习学分不少于8学分。

2、实验班课程设置要求:

(1)实验班与普通班相同的教学环节同步开设,便于对学生进行动态管理。

(2)加强外语、计算机及高等数学等基础课程的教学,要求在第四学期以前全部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以下简称CET-4),并有50%以上的同学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以下简称CET-6),计算机水平至少通过省二级考试。

(3)提倡教师采用外文教材,并使用外语进行教学,实验班全学程必须有3门以上的课程采用双语教学。

(4)鼓励学生报考硕士研究生,有关考研的课程教学要提前结束,并加强复习指导。

第四章 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

第十条 实验班培养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由教务处牵头制定。实验班教学管理和学生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学院(系)负责。实验班所在院系要妥善安排教学工作,院系领导要高度重视,指导专业任课教师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学生专业学习上的困难;班主任、辅导员要关心学生生活,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教务处要做好实验班专业教学的协调工作,并对院系进行必要的督促和检查。

第十一条 实验班任课教师采用聘任制,凡在实验班开设课程的各院(系)部,要选配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强科研能力的教师担任任课教师。

第十二条 所在学院(系)要委派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班级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实验班的班主任。要组织学生开展各类有益身心健康的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尽快适应实验班的学习生活;

第十三条 实验班开课后一个月内,由学生提出选择指导教师意向后,由所在学院协调确定导师,并颁发聘书。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学术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教师担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1、帮助学生安排学习计划,指导学生合理选课;

2、及时了解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动态,及时向有关院(系)及教务处反映实验班教学状态,提出问题及建议;

3、适时组织本学科骨干教师向学生介绍学科概况和学科前沿动态,引导学生以各种形式参与本学科高年级或研究生的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 对教学实验班学生的管理要坚持高标准,鼓励冒尖,实行淘汰制。除严格执行《海南大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关制度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均转出实验班。

1、每学期主要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5或有一门主要课程考试不及格;

2、在第四学期结束时,尚未通过CET-4;

3、因违纪受警告(包括警告)以上处分;

4、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在实验班继续学习。

第十五条 实验班所在院系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学生主动性学习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形成较强的继续学习和发展的能力。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为保障实验班的教学质量,学校在教学条件上予以倾斜,实验班教学、实验、管理经费等由教务处按学校规定的常规经费标准1.5倍拨入相关院(系)。

第十七条 实验班部分课程(具体课程范围由教务处会同实验班所在学院确定)教学工作量按普通班教学工作量的1.3倍计算;实验班学生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补贴标准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另行确定。

第十八条 对完成英语、计算机等课程目标管理(英语四六级和计算机二级)教学任务的教师及院(系),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和有关院(系)优先安排实验班同学进入实验室、大学生创新院等参与科研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二○○八年九月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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