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留2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团学组织 >> 团学文件 >> 正文
团学文件
05 2010.06

阅读:

    海南大学应用科技学院(儋州校区)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在我院共青团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海南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

第三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以下简称“推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把优秀团员吸收到党组织中来,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第四条 学院成立“推优”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级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学院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学院团委书记任副组长,部分党支部书记为组员。

第五条 在校团员入党,原则上应经过团组织推荐。“推优”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优”,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放松要求。

第七条 “推优”对象为:海南大学应用科技学院(儋州校区)全体团员青年。

第八条 “推优”条件:

(一)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团员,思想进步,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各方面表现优秀。

(三)遵守团的章程,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群众基础好。

(四)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成绩突出,责任心较强,甘于奉献。

第九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者,可以优先推荐:

(一)获国家、省级表彰的先进个人;

(二)获校优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及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三)在各级(全国、全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

(四)省、校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

(五)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

第十条 凡在校期间曾受过校内处分者,至少一年内不予“推优”。凡被确定为“推优”对象后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和处分,取消“推优”资格。

第三章推荐步骤

第十一条 “推优”工作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各班团支委根据“推优”条件,拟定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名单。

第十二条 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员大会到会人数应超过本支部实有团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全体团员对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

(二)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个人总结;

(三)与会团员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票数超过到会团员半数以上者,确定为“推优”候选人。

第十三条 团支委要写出“推优”候选人的推荐意见,报上级团组织审定。“推优”候选人需填写《海南大学应用科技学院(儋州校区)“推优”对象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团委、党支部各保留一份。

第十四条 团委在广泛征求团员意见后,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意见,并需做好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推优”意见两年有效。“推优”对象两年内没有取得党校培训结业证书的,应重新推荐。

第十六条 从外单位转入我校的团员,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应重新参加“推优”。

第四章 培养工作

第十七条 党团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团员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团员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八条 党团组织要通过团校、党章学习培训班等载体,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历史、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党的基本路线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九条 党团组织要进一步落实对“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措施,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对其中已被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党团组织要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并指派专人联系。

第二十条 党团组织应围绕“推优”工作,在入党积极分子中积极主动地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要积极为他们创造实践锻炼的环境和条件,促进其成长和提高,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党委、党支部要高度重视“推优”工作,加强领导,主动关心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积极帮助团组织解决在“推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每年对“推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抓好落实,促进“推优”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团委、各基层团组织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并将其纳入团的日常工作考核范围。经常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团支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优”工作,逐步程序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海南大学应用科技学院
  • 地址:中国海南省儋州市宝岛新村
  • 电话:+86-0898-23555885
  • 院长邮箱:ldebing@hainanu.edu.cn
  • 美工支持/中旗网络
  • 应科小超人 学院微博
    海大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