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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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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暂行)

海大科﹝2009﹞1号

海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科研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档次和水平,鼓励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发展,全力推进“211工程”大学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工作奖励包括论文奖,著作奖,成果奖,专利、新品种、专有产品、标准奖,美术、音乐、舞蹈、艺术设计、建筑设计类作品奖,重点基地立项与评优奖,杰出人才与优秀科技团队项目立项奖共七项。

第二章 论文奖

第三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在国际、国内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设立科技论文奖。教改论文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四条 科技论文奖励范围包括:在T类期刊、A类期刊、B类期刊、C类期刊、D类期刊、E类期刊发表的论文。

T类期刊:《科学》(Science)、《自然》(Nature)、SCI收录IF≥20的期刊。

A类期刊:主要依据ISI web of science收录的SCI期刊,按其分类取各类期刊中三年平均影响因子排前20%(含20%)期刊;人文社会科学按学科门类指定1种期刊(以CSSCI为主要依据),加上《中国社会科学》和《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组成。

B类期刊:主要依据ISI web of science收录的SCI期刊,按其分类取各类期刊中三年平均影响因子排前20%-50%期刊;人文社会科学按CSSCI收录且在其不同学科分类中排前20%期刊(以各类期刊上年国内影响因子分别排序,某类期刊中不足10种的,取除A类指定一种期刊外该类期刊中最高影响因子者),以及ISI web of science中SSCI、A&HCI收录的期刊组成。

C类期刊:主要依据ISI web of science收录的SCI期刊,按其分类取各类期刊中三年平均影响因子排50%以后期刊;人文社会科学按CSSCI收录且在其不同学科分类中排前21%-40%期刊(以各类期刊上年国内影响因子排序,某类期刊中不足10种的,取除A、B类指定期刊外该类期刊中最高影响因子者),以及EI收录、ISTP收录组成。

D类期刊: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的文章或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刊发的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文章;在国际会议论文集(有正式刊号且为英文版)发表的论文。CSSCI收录内未进入A、B、C类的期刊,归为D类。(CSSCI以2008—2009来源期刊为准)。

E类期刊:其它期刊及正式出版的其它会议论文。

第五条 科技论文奖励标准为:

1.对在T类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

2.对在A类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3.对在B类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4.对在C类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5.对在D类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每篇奖励0.03万元;

6.对在E类期刊发表的研究论文,每篇奖励0.01万元。

备注:T类期刊、A类期刊、B类期刊发表论文,如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时为通讯作者的可视为第一作者;若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论文,我校排位为第一完成人且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该论文奖励标准的100%计算,排位为第一完成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该论文奖励标准的60%计算,排位为第二完成人且标注海南大学为完成单位的按该论文奖励标准的40%计算,排位为第三完成人且标注海南大学为完成单位的按该论文奖励标准的20%计算。排位为第四完成人及以后且标注海南大学为完成单位的按该论文奖励标准的10%计算。

C类期刊发表论文,如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时为通讯作者的可视为第一作者;若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论文,我校排位为第一完成人且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该论文奖励标准的100%计算,排位为第一完成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该论文奖励标准的60%计算,排位为第二完成人且标注海南大学为完成单位的按该论文奖励标准的40%计算。

D类期刊、E类期刊发表论文只计我校为第一单位,且同时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同一篇学术论文,按最高奖金额奖励一次。在非正刊上发表论文不计。

第三章 著作奖

第六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在权威出版社出版著作,设立著作奖(含专著、编著和译著,不包括论文集)。教材及教学辅导书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

计算方法为:编写字数×120元×系数

注:1)字数计算以万为单位,四舍五入;2)第一著者,按该著作总字数的10%加字计算。

高水平出版社出版专著(包括科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系数取值为6。一般出版社出版的专著,自然科学类系数为2,人文社会科学类系数为1.6。编著、译著,自然科学类系数为1,人文社会科学系数为0.6。

我校人员为第一著者,奖金由第一著者负责,与合著者协商分配。为非第一著者,按实际参编字数计算。

第四章成果奖

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国家及省部级科技奖、国家及省部级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经济学及文学艺术等国家级奖实行配套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表1:

表1科研成果奖的范畴及配套奖励

奖励种类

等级

校配套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

国家技术发明奖

国家科技进步奖

100万元

20万元

人文社会科学国家级奖

(孙冶方经济科学奖、五个一工程奖、鲁迅文学奖等)

/

1-10万元

(根据具体奖励等级确定)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

特等

5万元

3万元

2万元

0.5万元

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

特等

3万元

2万元

1万元

0.5万元

注:

1、同一奖励成果不重复计算,按最高项核算;如在次年获得更高奖励,应扣除原先所得奖金。

2、合作完成的成果,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按上述标准100%奖励,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学校按表2的40%给予奖励;其它排名顺序按第二完成单位标准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如果以个人名义参加的项目所取得的成果不计奖励。

3、对以海南大学名义参加的科研成果获上述奖励但奖励证书未列出参加人员单位的,学校按排名顺序所配奖励标准的60%给予奖励。

第五章 专利、新品种、专有产品、标准奖

第八条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申请并获受权的专利按下述标准计算。

国际专利(不含外观设计类):2万元/项,国内专利:授权发明专利为0.5万元/项,授权实用新型专利为0.1万元/项,软件登记奖励为0.1万元/项。同一专利同时获得国际与国内专利授权者只按国际专利就高计算,不重复计算。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上述标准的40%计算。

第九条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并通过国家或省级审(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植物按照多年生作物和短期作物)进行奖励,同一品种只奖励一次,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下述标准的40%计算。

1.国家级奖励:动物、多年生作物为2万元/项;短期作物为1万元/项。

2.省级奖励:动物、多年生作物为1万元/项;短期作物为0.5万元/项。

第十条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并通过国家登记的农药、肥料、添加剂、兽药等专有产品和获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品种按1万元/项奖励,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40%标准奖励。

第十一条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颁布的标准按国际标准5万元、国家标准1万元、行业标准0.5万元、地方标准0.1万元进行奖励,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40%进行奖励。

第六章 美术、音乐、舞蹈、艺术设计、建筑设计类

作品奖

第十二条 我校人员创作的作品,按下述标准核算

(一)美术作品

1.出版的具有正式书号的个人画册,按一般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核算,以画面为单位折算字数。

2.在刊物上一次发表的一幅或几幅艺术作品均等同于在相应刊物上发表的一篇论文核算。

3.入选参加五年一届由文化部举办的全国美展的艺术作品,按D类论文核算。

4.参加由省级及以上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工艺美术家协会主办或教育部系统定期连续主办的年度艺术作品展览,按E类论文核算。

5.同一作品多次发表(参展)的,只按最高档次计算一次。

(二)音乐作品

1.出版的具有正式书号的个人音乐集、录音带、光盘和省级及以上电视台的MTV,均按D类论文核算。

2.在刊物上一次发表的一首或几首音乐作品均等同于在相应刊物上发表的一篇论文核算。

(三)舞蹈作品、艺术设计作品、建筑设计作品、园林规划设计作品、文学作品等参照美术作品计算。

第十三条 作品获奖的按如下标准奖励: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人)获国家有关部(委)举办的5年一次的全国美展或4年一次的全国音乐大赛或3年一次的全国舞蹈大赛或建筑设计作品大赛获金奖(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三、四等奖的配套奖励分别为1.5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国家有关部(委)参与举办的一年一次的全国美展、音乐大赛、舞蹈大赛、艺术设计作品和建筑设计作品大赛获金奖(一等奖),配套奖励1万元;二、三、四等奖的配套奖励分别为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第七章 重点基地立项与评优奖

第十四条 学校对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和省人文社科基地通过验收或评估优良的给予奖励,其奖励标准如表2,本条所列奖励金额的30%用于人员奖励,70%作为该基地的发展基金。

表2科研条件建设奖的范畴及配套奖励

奖励种类

通过立项并验收奖励

评估良好以上奖励

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

20万元

20万元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0万元

10万元

部级重点实验室、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万元

5万元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5万元

5万元

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基地)

1万元

1万元

第十五条 学校的科研服务专业性机构,通过国家级专业资质认证(或甲级认证)奖励2万元,通过省部级专业资质认证(或乙级认证)奖励1万元。

第八章 杰出人才与优秀科技团队项目立项奖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与相关科技团队共同申报与争取杰出人才与优秀科技团队项目立项(包括杰出青年基金、973首席科学家、单项经费超千万元项目牵头人、教育部创新团队、国家基金委员会创新群体),设立杰出人才与优秀科技团队项目立项奖。

奖励标准为:新增一个973首席科学家学校奖励5万元,国家基金委员会创新群体立项,学校奖励10万元给项目组。

新增一个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负责人学校奖励2万元,新批一个教育部创新团队立项,学校奖励5万元给项目组。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获上述奖励的个人,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免税的以外,个人收入调节税自理。

第十八条 上述七大类科技奖励由有关院系(所)或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处负责审查,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执行。对有异议成果可以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旅游学院、应用科技学院(城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两校有关科研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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