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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体育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时间:2021年09月08日 17:23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立志成长,建立有效的奖优助学机制,学校设立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

第二条 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品行端正,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恪守学术道德;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六)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第三条 综合奖学金的等级、金额标准和评选比例:

(一)特等综合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金4000元;

(二)一等综合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金2500元;

(三)二等综合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金1500元;

(四)三等综合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金1000

综合奖学金评选比例按当年学校下拨学院经费确定,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0%

第四条 各等级综合奖学金所需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评选学年度内,品德评定等级达到合格及以上;

2.评选学年度内,各门课程无不及格;

3.评选学年度内,未受违纪处分且无擅自拖欠学费。

(二)特等综合奖学金获得者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评选学年度内,品德评定达到优秀等级;

2.评选学年度内,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全班学生前10%名次内;且学习成绩平均绩点≥3.70

3.评选学年度内,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80分及以上或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

4.在评选学年度内,本科一、二年级学生的志愿时长不低于20个小时。

 

(三)一等综合奖学金获得者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评选学年度内,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全班学生前15%名次内;且学习成绩平均绩点≥3.50

2.评选学年度内,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75分及以上或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

3.在评选学年度内,本科一、二年级学生的志愿时长不低于20个小时。

 

(四)二等综合奖学金获得者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评选学年度内,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全班学生前20%名次内;且学习成绩平均绩点≥3.20

2.评选学年度内,英语课程学年平均成绩须达70分及以上或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

3.在评选学年度内,本科一、二年级学生的志愿时长不低于20个小时。

 

(五)三等综合奖学金获得者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评选学年度内,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全班学生前30%名次内;且学习成绩平均绩点≥3.00

2.在评选学年度内,本科一、二年级学生的志愿时长不低于20个小时。

 

第五条 单项奖学金分为社会服务奖、学习进步奖、文体优秀奖,单项奖学金的金额标准为500元。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奖项条件的,只能选择一项申请。

(一)社会服务奖申请条件:

评选学学年度内,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即可以申请社会服务奖:

1.从事较长时期的社会公共服务、公益服务,表现突出,获得服务对象的认可,为学校学院赢得较好的社会声誉;

2.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并受到校级以上的相关表彰;

3.关心学校、学院的改革与发展,在某方面或某项具体工作提出合理性建议并被采纳者。

(二)学习进步奖申请条件:

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成绩进步大,评选学年内第二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比第一学期提高1.00及以上,并且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2.80及以上者。

(三)文体优秀奖申请条件:

评选学年度内,在文艺或体育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非团体奖奖励者。

第六条 学年度内,经学校批准缓考的学生,缓考科目以零分记,按评奖条件参评。

第七条 评奖时间和办法:

(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于每年九月份进行;

(二)综合奖学金申请人数超过评奖比例时,所评奖学金等次,在所在年级专业内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顺序由高及低取舍;

(三)1.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成员参加的综合考评工作小组,负责学院综合测评工作。

2.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的测评小组,测评小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班主任、团支委、班委、普通学生代表等),成员组成应具有代表性。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开展民主测评工作,经班主任审核后在班级内部公示。

3.学院综合考评工作小组对班级测评结果进行审核,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再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在院内进行公示。

4.上报学校审批,发文表彰。

第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普教本科学生。

第九条 本细则由体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21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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