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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22年03月01日 17:01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全面推进资助育人精准化,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海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海南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预科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秋季学期的9-10月进行。

第五条 建立健全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将辅导员、班主任、校、院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并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一)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工作处(部)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认定工作,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三)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和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

(四)以年级(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评议小组方可开展认定评议工作。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年级(专业、班级)民主评议,学院和学校审核认定的规范程序。

第七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在校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视具体情况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3.父母亲身体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

4.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5.家庭或学生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家庭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2.来自单亲经济困难家庭,或来自多子女家庭且家庭中有两个以上子女正接受高等教育的;

3.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精准资助育人导向,各学院开展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结合实际,要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在地区及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在学校当年下达的总控制比率下进行认定,避免一刀切。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一)缺乏诚信,提供虚假证明,虚报家庭收入及日常消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二)擅自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酒吧等娱乐场所消费;

(三)存在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具体由各学院负责核实。

学生获得资助后,若出现上述情况,一经查实,学校有权终止该生的资助资格,并视其性质、情节轻重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条 学校向录取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海南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海南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须如实填写《海南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需提交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仅需提交《海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一条 学生递交《海南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海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后,学院首先组织认定评议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和民主评议,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本办法第七至第九条有关条例进行评议、认定。

评议小组成员要注意保护申请学生的隐私,民主评议不得采取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的方式;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一经确认身份,不需要经过评议环节,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

第十二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对本学院各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的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不得涉及学生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学校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在认定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工作处(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学院须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复查认定小组,成员构成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确定。复查认定小组将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

复查认定小组成员须签订《海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复查保密承诺书》。

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且保留学生家庭环境图像资料。实地走访核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每年应不少于本院本科生总数的1%。经复查,有弄虚作假现象者,学校可取消其资助资格且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各学院每年12月份前向学生工作处(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实地核查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建立认定工作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1.海南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海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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